5.5 设备
5.5.1 实验室配置的设备应在其申报认可的地点内,并对之有*的支配权和使用权。
注1:人员正确使用设备的能力是现场评审的重要内容。在现场评审中,评审员应对检测或校准方法所使用的全部设备进行评审。如因校准、维护、修理等原因,实验室内暂时未存有关键设备,CNAS将在此设备返回实验室后派专人进行核查,以确认该设备满足检测或校准方法的要求,并且人员能够正确使用该设备。
注2:实验室所使用的软件也被视为实验室的设备。CNAS-CL01对设备的要求也适用于实验室所使用的软件,如唯 一性标识、记录的保存和使用前的检查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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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8 投诉
实验室应及时处理收到的投诉。如果实验室收到CNAS转交的投诉,应在2个月内向CNAS反馈投诉处理结果。
注:CNAS在收到对实验室的投诉时,通常情况下将转交给实验室进行处理。如果投诉内容是针对实验室能力和诚信时,CNAS将直接处理。处理方式包括安排不定期监督等,不定期监督可不预先通知实验室。
**:很多实验室往往忽视这一块。如果收到CNAS转交的投诉,说明人家已经投诉到CNAS去了,这时候问题就严重了,所以较 好平时就处理好各类大小投诉,妥妥的!不然可能会被CNAS追加评审,且在不被通知的情况下,这可就麻烦大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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